海东地区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创业促进就业
海东地区把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实施积极的城乡统筹就业战略,研究出台优惠政策,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一、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提供创业资金。各县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地区劳动就业部门对全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制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对地区分配的劳务周转金,各县财政上解1.5%的城乡统筹金的70%,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实行“捆绑式”使用,作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抵押金。今后凡到期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借款,并入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抵押金,不许零星借贷。各县年内筹措不少于1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抵押金,并根据创业人员的还贷能力和财政状况,逐年不断注入资金,扩大资金总量和放贷范围。对管理好、回收率高的地方,地、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和创业项目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可依据创业计划书的可信度办理担保手续。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机动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劳动就业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用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担保或反担保。各县根据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进展情况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并通过财政贴息、扶贫贴息、个人付息等多种渠道解决利息问题。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出返乡创业者和其他人员。各县按照政府搭台服务,担保机构担保,劳动就业、财政部门核定对象、资金额度和放贷期限,承贷银行放、收贷的程序运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贷业务。
二、建立创业孵化培育基地,扩大创业容量。通过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培育基地、创业园、创业示范街,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培育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教育、科技、中介服务等部门和单位对创业者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的创业项目,各县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落实优惠政策和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培育创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一是积极扶持各类人员创业,将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民经纪人和返乡创业人员作为创业的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帮扶,对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类创业实体及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二是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扶持范围,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创业的作用。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中“4045”人员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三是完善和落实创业促就业的各项政策。地、县就业再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金融部门,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范围,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资金效应和社会效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优先咨询、受理和登记,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