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青海新闻网讯 4月28日,记者从西宁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将为客运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经营者、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治安管理,公安机关是客运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实行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客运车辆治安登记备案的目的是强化客运行业的基层基础治安管理。为了规范登记备案制度,减轻车辆从业人员的负担,《办法》规定,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备案人出具备案凭证并核发备案标志,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法》对客运场、站和客运机动车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对从业人员及乘客的行为依法作了规范。
加大科技防范,是有效解决客运机动车治安问题的重要措施,从以往发生的出租汽车抢劫案件来看,被抢劫的出租车辆多数未安装经审验合格的防护隔离技术安全防范设施。《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在出租汽车上安装经国家有关机构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安全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无损。 (作者: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