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西宁经济违法典型案例
一、方某(上海绿谷生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传销案
上海绿谷生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与青海省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年租金117132元的价格将华德大厦23楼租下后,交由方某,作为上海绿谷生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使用。方某于同年7月9日来宁后,为掩盖其实施传销的真实目的,在城中工商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后,以“上海绿谷生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名义开展活动。该公司以购买“绿谷”系列保健产品作为加入会员的条件,分别以金卡、银卡、VIP三种方式吸收会员。凡购买产品即为VIP会员,购买4000元产品为银卡会员,购买13000元产品为金卡会员。同时,以会员每(直接)推荐一人购买产品便可获得所购买产品金额10%的回报,被推荐人直接推荐他人购买产品可得相同回报,而上一推荐人亦可得到3%的回报的计酬方式来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以拉人头、垒金字塔的方式发展会员一百余人。并对所销售的保健品作虚假宣传。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对尚未售出的保健品、医疗器械等物品予以依法查扣,案值达106万元。
西宁市工商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用于传销的保健产品33箱零1410瓶,套装产品87盒,治疗仪器57台,电脑4台;处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青海雪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案
2003年4月,青海雪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取得公司注册登记,在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向注册机关提供青海江源会计事务所虚假的验资报告,虚报出资额1200万元,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资格。
西宁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青海雪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和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李某经销不合格食用油案
2007年1月16日,西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城东区火车站后路家庄,依法查扣了李某非法勾兑经销的不合格食用菜子油52桶(每桶约300斤)。经调查,当事人李某于2005年7月至2007年1月在未办理任何营业手续的情况下,从市场上购进“精炼油”,从互助土族自治县的一些小榨油坊购进“毛油”,从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农场购进“黑油”(学名皂角,只能用于工业用油不能食用),以3:4:3的比例进行勾兑,假冒菜子油在西宁市居民区、早市销售。其勾兑经销的菜子油经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属不合格产品。
西宁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李某作出没收勾兑经销的不合格食用菜子油52桶;处以罚款人民币21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西宁农兴农业综合经营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农药案
2007年5月17日,西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农兴农业综合经营有限公司,查扣正在经销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巨星”牌75%可分散粒剂(小麦田高效除草剂)2540袋(1克装)。经调查,2007年5月15日,西宁农兴农业综合经营有限公司从一推销员处以每袋2元的价格购进“巨星”牌75%可分散粒剂(小麦田高效除草剂)3200袋,已销售660袋。这批产品,经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同时,该公司在未取得杀鼠剂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杀鼠剂,已超出其核准的范围,属无照经营。
西宁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西宁农兴农业综合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巨星”牌75%可分散粒剂2540袋;对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8000元的罚款;并对超范围经营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五、西宁城东中联通讯IP数据业务代办部经销冒用质量标志产品案
2006年6月1日,西宁城东中联通讯IP数据业务代办部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签订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无线公商话业务代理合作协议书》。由乙方(西宁城东中联通讯IP数据业务代办部)自行采购无线话机,甲方将该批话机入网许可证验证后为乙方提供号段资源并派人监督,由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共同写入号码,将上述话机以每部500元的价格向外销售400部,货值金额200000元。这批话机经国家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认证,结果为伪造质量标志的产品。当事人已构成经销冒用质量标志CDMA无绳商务电话行为。
西宁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西宁城东中联通讯IP数据业务代办部改正,并处以人民币45000元罚款。
六、山东康田化肥有限公司对其产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
山东康田化肥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1日,经铁路货运将60吨在外包装袋上标有“赛二铵”“来自美国的世界品牌”“美国康田国际化工集团出资生产”等字样的自产复混肥料运抵西宁,欲以每吨2260元的价格向农牧区群众销售,查获时尚未销售。
西宁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责令山东康田化肥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七、马某制售盗版VCD光碟案
当事人马某从兰州购买刻录机两台及空碟片25件,空盒70件及标有昆仑音像出版社、西海音像出版社等出版社名称的《骏马奔腾》《雪山情》共计23个品种的光碟封面,自2006年底至2007年2月,租用滨河路两间民房私自刻录上述内容的盗版VCD碟片4300余张,并伙同其兄以每张2.10元的价格销往省内各州县,非法获利9030元。
西宁市工商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盗版光碟13件、空盒17件、刻录机2台、光驱3个、电熨斗1个、薄膜2500张;处以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李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7年2月,当事人李某从他人手中以每条46元的价格购进标有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卷烟厂出品的“国宾”香烟361条,以每条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得非法经营收入16882元。该批香烟经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卷烟厂检验证实,香烟和使用的商标标志均为假冒。
西宁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没收“国宾”香烟353条,并处以人民币1149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西宁湟水河弘通线缆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线缆案
2007年7月16日,西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宁湟水河弘通线缆经销部的库房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经销的橡套软电缆线涉嫌不合格,查扣了52卷橡套软电缆。经调查,2007年3月,该经销部从河北邢台市弘通线缆有限公司购进“弘通”牌橡套软电缆销售。这批电缆,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属不合格产品。
西宁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电缆52卷;并处以人民币19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朱某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案
朱某于2006年10月19日在城南新区逯家寨村开办一处废品收购站,该废品收购站被登记机关核准经营范围为收购废旧塑料、酒瓶、纸板。但朱某在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的情况下,擅自从他人手中回收报废汽车、摩托车,进行拆解、切割。
西宁市工商局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回收并已拆解的报废汽车及摩托车;并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作者:马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