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近日,格尔木市着眼于加强对房地产税收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研究出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税收涉及范围、税费征收方式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以确保全市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规定,房地产税收涉及范围是凡在格尔木市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及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
《意见》规定,征收方式以“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直接征收、先税后证、源泉控管”为原则,由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与市国土、房产等部门协助征收相结合,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地税部门在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和土地交易市场设立征收机构,对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的税收申报和征收实施一体化管理,并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为关键,通过征地、建安、销售、保有四个环节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房产所有权权属转移两个过程实施重点控制。征地环节。市国土局在对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地籍、地价等资料,市地税局建立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信息库;市国土局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减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对未出具完税(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相关手续。建安环节。市地税局根据市经发委的立项批复,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登记,并在市住建局提取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在建工程进行管理,计税方面有决算的以决算数为计税依据,未进行决算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计税价格和房产管理部门测绘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房产销售环节。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完税(减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房屋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纳税人无销售不动产完税(减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相关手续。保有环节。市住建局、国土局、地税局加强配合,市地税局建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变更登记信息资料,以便加强房产、土地保有环节税收征收管理。
《意见》规定,切实健全相关制度,强化源头管理。一是健全管理制度。要求地税征管机关建立健全房地产业各税种间有机衔接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同时与国土、住建等部门加强协作,定期沟通信息,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后,及时向国土、住建部门通报情况,健全完善房地产税收控管长效机制。二是实施税务稽查制度。每年由地税部门对一定数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稽查,分析漏征漏缴原因,采取相应征管措施,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不断提升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水平。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行委、有关部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变通执行现行税法和国家税收政策;对擅自改变或故意低估有关税收依据、违规办理延期纳税、借集资建房之名逃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土、住建等部门因协税不力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除向当事人追补流失税款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地税部门共同核实后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