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函[2007]1号
青 海 省 人 民 政府
关于西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西宁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你市《关于在西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宁政[2006]1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03]2号)等的规定要求,现就西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市属大通、湟中、湟源三县暂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在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应当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其中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市政府确定具体的范围,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应限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或对侵犯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权限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省政府备案。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市公安局不向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派驻行政执法治安支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向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派驻工作人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着人民警察、工商管理制式服装。
四、对组织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00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