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降低标准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 海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文件
青 海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青财综字[2008]1538号
关于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降低标准
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及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省政府决定暂停和降低标准征收的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企业20项(具体项目见***一)。
二、根据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7项、降低标准1项(具体项目见***二),暂停征收的期限为一年。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和暂停、降低标准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对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停止和暂停、降低标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和暂停、降低标准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各州(地、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目录
二、暂停征收、降低标准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一: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42项,其中标*为涉企收费共20项)
发展改革部门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2、义务教育杂费(包括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3、义务教育借读费
4、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5、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民政部门
6、社会团体登记费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财政部门
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9、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人事部门
10、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1、劳动合同鉴证费*
12、劳动争议仲裁费*
13、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14、就业证工本费
编办
15、事业单位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17、工程定额测定费(含工业、交通、水利、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1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铁路、水利、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交通运输部门
19、船员考试发证费
20、船员服务簿申请证书工本费
水利部门
21、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
22、种子及兽药证书工本费*
23、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24、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25、进口生产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商务部门
26、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27、护士注册费
28、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29、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30、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3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32、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33、母婴保健技术证书工本费
海关部门
34、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
35、海关业务单证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6、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新闻出版部门
37、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林业部门
38、林业证书工本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9、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0、药品许可证件工本费*
41、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旅游部门
42、导游证工本费(含IC卡)
***二:
暂停征收、降低标准征收的涉企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暂停征收(17项)
建设部门
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交通部门
2、水路运输管理费
3、船舶港务费
4、船舶登记费
农牧部门
5、农药登记费
6、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7、新兽药审批费
8、《兽药典》、《兽药规范》品种审批费
9、进口兽药注册登记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费
11、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商务部门
12、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13、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
14、认证费
税务部门
15、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工商部门
16、企业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部门
1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降低征收标准项目(1项)
质量监督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工业产品、食品(含相关产品)标准降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