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农牧民经济负担
为加强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牧民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近日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改革检疫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标准,要求全省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的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并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规范检疫收费的行为。
《通知》明确要求全省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一是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规范检疫操作不得收取工本费;二是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收费;三是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四是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五是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