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青海财政九措并举支持水利事业加快发展
大力支持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是公共财政职能所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财政部门主动跟进,深入调研,坚持“大水利、大投入、大发展”的理念,就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及早提出了支持意见,计划“十二五”期间,统筹各级财政资金240亿元以上(财政性投入占全省水利总投入的85.7%),比“十一五”期间增加149.4亿元,增长1***.9%,积极发挥财政投入在水利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全力支持水利事业改革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中央专项争取力度。在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中央支持藏区发展、西部大开发等政策措施,紧紧抓住今后10年中央大幅度增加水利投入的机遇,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金,力争今后10年中央对我省的水利专项投入每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努力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我省各级财政用于水利的投入将达到120亿元,占全省水利总投入的42.86%。其中,省财政五年用于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财政投入达到10亿元,比“十一五”时期增加9.4亿元;每年安排重点水利项目建设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水利骨干工程、农田水利设施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五年累计达到15亿元,比“十一五”时期增加9.6亿元;支持省水利部门利用省级融资平台每年贷款4亿元,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五年累计达到20亿元。
三、切实增强州县财政保障力度。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督促州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水利投入力度,研究确定“十二五”时期乃至今后10年水利投入目标;引导州县积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安排重点向水利倾斜,确保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增量、增幅逐年明显提高;要求州县在不减少目前水利投入规模的基础上,每年从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增量中安排10%用于水利建设,为本地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四、规范水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部用于支持水利事业发展;严格按照《青海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筹集力度,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青海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确保应征尽征和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水资源费收入全部安排用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提取的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严格按照规定足额、准确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五、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注重发挥财政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和带动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充分运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引导和调动村级经济组织和农牧民自身投入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开展水利国际合作,注重争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充分运用发达省市和国家部委对口支援青海藏区政策,吸引援助资金支持水利工程建设;促进多元化水利建设投入机制的建立完善,形成全社会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合力。
六、健全水利资金使用机制。建立和完善水利资金的整合使用机制,按照“以县为主、自下而上、上下联动、分级整合”的原则,结合各地水利发展规划,采取以项目拼盘带动资金整合的方式,将相关资金按性质集中投入,发挥聚合效应。建立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有偿、滚动使用机制,按计划申报、按程序审批、按规定使用、分项目核算,并落实偿还责任,用好、用活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切实发挥使用效益。建立水利信贷资金的滚动使用机制,经营性水利项目贷款,用项目营运后的经营收入偿还。公益性项目贷款,尽量用项目后续投资偿还,财政兜底。
七、完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在全面清理现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完善项目投资评审、工程招投标、概(预)算审查、重点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监理、资金报账、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相关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八、加大水利资金监管力度。不断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切实强化水利资金监管。会同水利、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重大水利项目派驻财务总监,以有效实施监管;主动邀请人大、新闻媒体关注水利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发挥各方监督作用。
九、强化水利投入绩效管理。把州县两级财政水利投入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省对下支农投入绩效考评范围。建立针对各类水利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制度,完善考评机制和考评指标体系,坚持“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用财理念,逐步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水利资金“因素法”分配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