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公告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公告 |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公 告 各社区城镇居民户: 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我县城镇低保申请工作近日全面启动,现就低保申请受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我县城镇长住居民家庭户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未享受城市低保家庭。 二、申请时间:即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 三、申请地点:所在社区居委会 四、申请材料:1、个人申请书;2、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原件、复印件;3、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的原件、复印件。5、特殊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失业证等供相关证件。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我县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27元的。2、城镇居民申请家庭现无房产或仅有一套住房(含回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以下,且不属于在县城新建小区如公务员小区、城市花园、中央公园等购买的商品楼的。3、家庭中无消费性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和大小型客货车的。4、家庭中无大小型无运输、装卸、推运等机动车的。5、家庭成员中无人开办门市或开办门市注册资金和营业面积在规定范围内的(注册资金低于2.5万元、营业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2、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的。3、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如电脑、空调、冰箱、洗衣机等。4、家庭因使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家用电器连续三个月所产生的月通信、用电费用总额超过我县家庭月低保标准50%的。5、儿女有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隐瞒子女存在和收入的。6、缴纳企、事业公积金、养老保险金;领取退休金的。7、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乡(镇、街道)所提供劳动就业机会的;在接受社会救助期间,连续三次拒不参加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8、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村(居委会)居民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9、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10、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高价择校的;自费出国,赴港、澳、台等地旅游的。11、家庭成员有***、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困难而不采取戒赌、戒毒措施或屡教不改的。12、其它经县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城区街道办事处 2014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