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农村危房改造2019年惠及1356个贫困户
记者从衡水市住建局获悉,按照省下达各地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18至2019年度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计1237户,预计2019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截至目前,武强、故城两个脱贫出列县已全部竣工并拨款完毕,各县市区也已全部开工,总计开工1356户,开工率109.6%,超额完成上级下达任务。
主要涉及四类重点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事关广大农民的住房安全和切身利益。为更好地完成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市住建局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衡水市2018-2019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并通过多次召开调度会、加强督导检查等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据悉,2018至2019年度,省统筹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和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全部将用于对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对4类重点对象以外一般贫困户的危房改造,由各地自筹资金予以补助。
省以上补助资金标准为,贫困县新建每户补助2.3万元,修缮加固每户补助0.8万元;对贫困县以外的县(市、区),新建每户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每户补助0.6万元。县(市、区)统筹省以上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安排的补助资金,整合相关资金,根据新建、修缮加固农房的具体情况以及农户经济贫困程度等因素,确定当地分类分档次具体补助标准。
为有效解决贫困群众基本住房安全,在省以上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减轻贫困群众负担,具体补助标准与当地危房改造户的合理负担相适应。县(市、区)制定了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极弱的特困农户基本安全住房的具体办法,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创新改造方式和补助政策,通过控制面积、因地制宜推广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做到政策托底,切实保障特困农户的基本住房安全。
严格执行建设要求坚决禁止超标准改造
据悉,按照《方案》,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中,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将达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墙体、梁柱、屋盖等修复完好,基本功能齐全,无漏雨、渗水等现象。同时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
坚决禁止超标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
同时,各县(市、区)将切实加强工作组织推动,落实改造实施工作要求,确保任务目标完成,落实技术人员包村包户制度,帮助农户制定改造方案和进行施工建设,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施工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后,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和综合效益。
补助资金拨付到户不得挪用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建立补助资金支付与改造进度挂钩机制,农村危房改造开工并经现场核验后15日内,支付50%补助资企。对于确无启动资金的特困户,县级住建部门、当地政府要积极协调施工方先行垫资建设。竣工并报请验收后15日内,有关部门要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要兑现全部补助资金。
对于县(市、区)因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动态变化、改造方式变更以及由于取消资格收回补助资金等因素出现的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结余的,应统筹用于本县(市、区)省下达任务之外的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的补助。
各地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认真落实“六公开”的要求,即改造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发放、实施情况以及信息档案公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面向农民群众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进行工程纠纷调解等工作,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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