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八要八不准
为全面加强作风建设,规范监督执纪问责行为,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日前,市纪委出台《衡水市纪检监察干部“八要八不准”行为规定》,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明确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八要八不准”,即要政治坚定,不准发表违反政治纪律和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言论,不得编造、散布和传播谣言;要秉公执纪,不准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得跑风漏气、泄露案情;要坚持原则,不准干扰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不得为被审查对象请托说情;要严守规矩,不准擅自表态和越权处理执纪执法事项,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牢记宗旨,不准损害群众利益、与民争利,不得消极对待群众、漠视群众诉求;要谦虚谨慎,不准耍特权、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不得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要清廉自律,不准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安排或接受超标准公务接待,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要敢于担当,不准推诿扯皮、不负责任,不得拖延办理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
《规定》明确,凡违反行为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调离纪检监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