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区镇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2014〕59号文件《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区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现行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在稳定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和完善区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规范财政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促进各镇因地制宜发挥资源和地理优势,培植乡镇基础财源,积极组织收入,推动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从2014年起,对临水镇、彭城镇、新坡镇、义井镇、和村镇、大峪镇、大社镇、峰峰镇、界城镇九个镇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的财政体制,即:收支统管、超收奖励、节支留用。新体制暂定三年。2015年起,西固义乡、街道办按上述体制施行。
(一)收入基数的确定
1.收入税种范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2.收入基数:以2013年区级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加上增幅12%为2014年任务数,以后年度任务按环比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从2015年纳入收入基数)。
3.收入增量激励机制。对以上税种实行超任务增量6:4分成的激励政策,即:区分享60%,镇(乡、街道办)分享40%。完不成任务的相应扣减相应经费。
4.每个镇(乡、街道办)成立一个运输公司,以2013年为基数,地方留成部分超基数增量2:8分成,即:区分享20%,镇(乡、街道办)分享80%。
(二)支出基数的确定
1.人员经费:各乡镇、街道办区财政全额人员以及财政供养的社会保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按现行标准由区财政负责。
2.公用经费:各乡镇、街道办公用经费按每年每镇30万元,用于保运转支出。
(三)保障措施
1.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快经济发展,大力招商引资,发展区域经济,积极培育税源;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应收尽收;要坚持做大财源“蛋糕”和优化结构并举,做到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的有机统一。
2.加强部门间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办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力支持税务部门抓好辖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税务部门每月5日前向财政局及各乡镇、街道办报送上月各镇税收收入报表,以便准确掌握各镇收入进度,分析收支形势,加强调度管理。
3.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街道办要在抓好收入的基础上,严格支出管理,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乡镇政府理财水平。
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