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县政府对全县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对全县消防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负责对消防政策法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火灾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日的消防检查工作,每月至少调度一次消防工作,全面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县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要在分管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行政审查审批等工作中把好消防安全关,做到消防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每月专题调度一次消防工作,要经常分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状况,及时与分管消防工作领导沟通情况,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切实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支持配合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全面做好消防工作。
二、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一)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并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其消防工作组织考核。
(二)县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业和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严格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各乡镇政府乡镇长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各乡镇政府、县对口有关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