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促进环保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重点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方便人民群众掌握涉及切身利益的公众环境信息,进而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理解,努力开创我市环保工作新局面,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保障 为加强组织协调,市环保局成立武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申立保任组长、书记杜国良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任科员王学书兼任,副主任由信息中心主任李海静担任,各相关科室站队所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重点排污企业也必须建立健全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三、公开主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见***) 四、公开原则 1 、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 2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 3 、分级负责,分类汇总,统一发布。 五、公开内容 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1)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信息。 (2)根据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3个配套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2 、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要求排污企业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 六、公开方式 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武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环保局信息公开专版”进行公开。 2 、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通过其网站、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企业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七、公开时间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本局及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将都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公开。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公开程序 本局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由各相关科室、站、队、所与每周一下午4点前将上周生成的公开内容报主管局长审核把关,审核后的公开内容与周三上午9:00前经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签字后报信息中心(同时报电子版),由信息中心统一报主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审核时间为周三下午5:30之前,周四上午9:00前报局主要领导签批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周五下午5:30前录入信息公开网。 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要保证做到真实无误、实事求是,对各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要由各基层所所长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企业要将公开内容报环保局信息中心和各主管基层环保所存档备案。 九、工作要求 1 、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局各科室及各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帮助指导,负责组织对各科室和各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2 、局各相关科室、站、队、所应当按照公开时限和公开内容要求,及时向信息中心报送本科室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如因迟报、瞒报、漏报或公开的信息内容弄虚作假等对全局工作造成影响的,各相关科室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主管局领导负连带责任。 3 、局信息中心和各基层所在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时,如发现有企业不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进行公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责令限期公开,同时可视情况处三万以下或4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 、各基层所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或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处罚不到位的,承担相应责任。 5 、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将本企业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组成人员、联系方式、工作制度、公开方式等内容及时报基层所和局信息中心。 6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可以参照重点排污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但时间上不作强制性要求。 7 、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交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后,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不能公开的在规定时限内要告知申请人理由。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武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及职责分工 2 、2015年度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国控重点企业) 3 、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武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3日 武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及职责分工 序号 公开内容 公开时限要求 承办科室 1 机构基本信息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2 政策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制科 3 环境行政许可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管理科 污控科 4 行政处罚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监察大队 稽查大队 基层所 法制科 5 环境影响评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管理科 6 污染控制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污控科 7 危险废物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污控科 8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生态创建办 9 核与辐射安全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管理科 10 环境监察执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监察大队 稽查大队 基层所 11 重点排污单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污控科 监察大队 12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监察大队 财务科 13 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基层所 稽查大队 14 环境质量、环境监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监测站 15 环境规划统计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研究所 污控科 管理科 生态创建办 16 环境科技标准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研究所 污控科 管理科 监测站 17 行政体制与人事管理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18 环境宣传教育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宣教站
2015年度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共22家)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山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 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远盛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东山冶金有限公司 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 武安市恒宝铸造有限公司 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 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 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 武安市广耀铸业有限公司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明芳钢铁有限公司 武安市午汲镇泉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武安市水处理有限公司
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分类 序号 公开内容 公开时间 公开要求 公开方式 备注 重点排污单位 1 基础信息 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其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强制公开 在其门户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3种公众普及率高、获取信息便捷的方式之一公开其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信息特点,采取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其环境信息,具体为:(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2 排污信息 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密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强制公开 3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强制公开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强制公开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强制公开 6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要求排污企业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 强制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 7 《办法》鼓励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公开其环境信息,但时间上不作强制性要求。 自愿公开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属于自愿性公开,此类单位参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但不做强制性规定。 如果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