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法院公开宣判三件黑社会保护伞案件
6月13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受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分别对上诉人邹诗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上诉人江文思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高专科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三件黑社会“保护伞”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一审查明,自2004年以来,贵州省普安县杨斌通过吃喝玩乐、施以小恩小惠等手段,先后笼络多名两劳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杨斌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本祥、彭能元等人为骨干成员,杨小进、杨礼云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长期在普安县从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容留卖淫、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普安县城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在长期的犯罪活动中,该犯罪团伙还通过宴请、送钱、赠送高档烟酒等方式,拉拢原普安县公安局副局长邹诗建、盘水镇派出所所长江文思、盘水镇派出所案件中队长高专科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该犯罪组织的“保护伞”。
据查,邹诗建等人在该组织犯罪成员实施违法犯罪以后,采取促使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将依法应受理为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降格为行政案件草草了事;还为被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使本应刑事羁押的被告人被违法取保;甚至充当该犯罪组织开设***的“眼线”、通风报信,帮助赌客逃避法律制裁等手段为杨斌犯罪组织充当“保护伞”。邹诗建、江文思、高专科等人身为对违法犯罪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杨斌等组织成员在普安县有组织地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但不依法履行职责,反而包庇、纵容杨斌犯罪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审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邹诗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江文思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高专科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邹诗建、江文思、高专科不服提起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三上诉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