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印发《实施细则》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近日,笔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区印发《义龙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施细则》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发展资金、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冬修水利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使用或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施工进度等项目资料,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指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以精准扶贫到贫困村、贫困农户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到贫困村、贫困户。
《实施细则》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区财政局在国库设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管理上级调入的各项扶贫专项资金,区财政局设置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户”,专项用于全区扶贫资金调拨和报账核算。按程序调拨到乡镇的扶贫资金由财政分局代管资金账户代为管理。财政部门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严禁现金支付。
《实施细则》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程序作了详细说明,并指出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后,要及时审查,对报账资料合规、完整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特殊情况除外);报账资料不齐的,所缺资料须一次性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并敦促及时完善。
《实施细则》强调,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指导和监督,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将报账信息录入“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对擅自以拨代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细则》还对七种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的情况作了说明,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报账凭据及管理、专户设置及管理等情况作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