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惠民生
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准确核定低保对象,杜绝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近日,兴义市民政局及时将《黔西南州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承诺回避和投诉举报制度》印发各乡镇(街道办),并要求按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备案制度明确了备案的对象、内容、方式,健全了备案登记工作机制。
备案对象为: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备案内容为:逐一核查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做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科学准确、民主评议记录是否详细完整、公示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审核、审查、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等。
备案方式采取主动申报和核查登记两种方式进行。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如有享受城乡低保的,需主动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如实申报。然后对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家庭逐一进行核查登记。
备案登记工作机制健全。一是自觉承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如有享受城乡低保的,本人应自觉承诺,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在低保办理工作中的各个工作环节不违规操作,不虚报情况;严格按省、州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操作程序,对低保申请人和低保户等群众一视同仁,不优亲厚友,坚决抵制“关系保”“人情保”。
二是自觉回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在其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回避,不参与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办)审核、县级审批等相关环节的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低保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优亲厚友现象。
三是进行公示。各乡镇(街道办)按照低保?“三榜公示”的程序,将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在相应的各级政务公开栏、群众聚居地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确保低保办理过程各工作环节的公开、公正、公平。
四是加强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确保备案登记内容的真实、准确。
五是投诉和举报。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未如实申报的,一经举报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中未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的,严格按照《黔西南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承诺回避和投诉举报制度》的出台,将有效遏制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