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代表依法履职的思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担负着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职责和使命。然而,代表在闭会期间究竟履行了多少职责、究竟为选区办了多少好事、实事等是值得全社会深思的一大课题。在新形势下,如何促进代表依法履职,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更是值得每位人大工作者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思考的大问题,笔者结合在人大工作的感受,谈一点个人的思考,以飨读者。
一、优化工作环境 让代表履职有氛围
强化舆论引导,激发代表履职的政治热情。首先,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深对代表的政治身份、工作职责、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的了解,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代表的法律地位,理解重视并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大力宣传“一府两院”在办理代表建议,努力改进代表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典型案例。这样既能促进“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代表监督、积极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又能树立代表的权威,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尊荣感。最后,要广泛宣传代表积极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维护人民利益,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先进事迹,树立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代表履职的便利条件。坚持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重大活动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定期寄送常委会公报及其它资料,在适当时候举行政情通报会等,努力实现代表的知情知政权。认真听取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设立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方式,努力畅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表达渠道。筹备组织好一年一度的人大会议,及时收集、整理、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切实组织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落实各项保障,解除代表履职的后顾之忧。要保障时间,代表参加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保障经费。首先,各级政府要依法将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以保障代表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单位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应给予适当补偿。要保障人身权利。切实维护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免受法律追究以及人身特别保护等权利,加大对阻碍代表执法执行代表职务和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在全社会形成代表的法定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共识,使代表能全身心投入到代表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搭建活动平台 让代表履职有空间
以代表之家为阵地,发挥代表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大部分来自基层,与群众联系紧密,在倾听民生、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有着更为便利的条件,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对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代表分散、分布广、且大部分是兼职,人大会议闭幕后,会散团散,代表作用的发挥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成效并不明显。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供组织保证。把本行政区域的各级人大代表编成若干个小组,并以组为单位建立“代表之家”,有效发挥“家”凝聚代表、联系群众的作用。并以“家”为中心,定期组织代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自觉性。
以“参与决策”为途径,发挥代表在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中的监督主体作用。在人大会议上要认真组织和引导代表依法议大事、决大事,使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发展实际。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要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保证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民意。对本行政区域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或本级政府提出的广大事项议案,要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或可行性调研,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组织代表加强***监督,保证重大事项的落实和重要工作的开展。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或执法检查,并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或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以“双岗建功”为载体,发挥代表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条战线,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先进性和较强的影响力,拥有广泛的民意资源和群众资源。这些资源是人大独有的政治优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代表参政督政的政治优势、代表多元的群众优势、精英汇集的人才优势、引领发展的经济优势,运用“双岗建功”这个载体,组织和引导代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强化监督管理 让代表履职有约束
公开代表履职信息,让选民和选举单位知其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积极为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代表履职开辟“绿色通道”,坚持做到“两公开”。公开“代表身份”。在代表所在选区和选举单位设立“人大代表公示牌”,见每位代表的照片、姓名、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公布于众。这样,既能促使代表强化职责意识、自觉依法履职、又能让选民和选举单位随时关注代表的活动、监督代表的行为。公开代表履职情况。将本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如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提出建议、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等主要情况,如实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每季度都将代表履职情况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公示,年底都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
推行代表述职评议,让代表和选举单位闻其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代表法的规定,每年都组织代表回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述职。会上,让每位代表就出席本级人大会议期间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关注民生、维护稳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等情况,如实报告并接受询问和测评,将评议结果作为是否推荐为下届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打破代表任期“终届制”,让选民和选举单位免其职。要彻底改变部分代表“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状,必须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制度,打破代表任期“终届制”。要大胆启用责令辞职和罢免等手段,对因违法犯罪或乱作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代表应依法实行罢免。对不参加活动,不反映民意,不符合先进性要求的代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通过以上措施,保证代表的正常流动和结构合理,以此来改善当地人大工作生态,推动民主政治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