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局稽查局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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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9日发表
册亨县局稽查局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近日,册亨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册亨县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中心2008至2010年度稽查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个被检查年度中在每月自行申报纳税时,按含税收入全额申报,多缴增值税1097.82元(其中:2008年度410.06元;2009年度372.33元;2010年度315.43元)。稽查局严格按照《征管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第之规定,当即给予退还(在稽查偷税数额中进行抵减),并向该公司负责人反映了这一情况,同时告知该公司财务会计正确的计算方法,以便在今后的申报缴税中进行正确申报,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稽查执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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