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成功调处矿区一死亡纠纷案件
到煤矿务工的川籍民工陈兵因病亡故,其父亲陈清姚对初步处理意见不服,分别到黔、川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上访的纠纷案,经过兴仁县矿区和谐办等部门两个多月的努力,于
上访人陈清姚系死者陈兵之父,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人。陈兵于 2010年4月2日到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顺煤矿务工,上班不到一月, 5月5日就由于该矿与潘家庄镇坪寨村部分村民因地质灾害等发生争议而停止技改建设,并放三月长假,仅极少数管理人员及个别工人自愿在矿,大部分离走。在此期间即6月14日,矿方一名员工无意中发现陈兵死于自己床上。经报案后,公安部门对现场及时进行了尸体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陈兵属自然病亡。按照相关办案程序对陈兵尸体解剖,对其身体内脏器官进行提取化验,在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病理鉴定下,结论是“陈兵系因自身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与工伤(死亡)无联系。但陈兵亲属在此期间对死因一直心存疑云,认为矿上对他们置之不理,对地方政府不信任,不积极配合煤矿、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并到黔、川等信访部门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访,后被四川省富顺县政府工作人员做工作接回。其实,自该事件发生以来,兴仁县领导非常重视此事件的处置,对如何调处该案件作了许多有利于案件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县矿区和谐办、司法、信访、劳动等部门根据领导指示,对前来兴仁县的死者家属在精神上作了安慰,在法律援助上为其作了分析和引导,让死者父亲陈清姚等亲属心里踏实,充分相信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公平合理的处理能力。自8月20日调解会协商不成以来,参会同志一直抱着极大的耐心,继续分别做死者家属和矿方工作。2010年8月25日,工作同志参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黔劳社厅发〔2004〕40号、〔2008〕13号、〔2008〕14号文件精神,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一次做工作后,双方终于取得互信、反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调解方案,中午即拟定了协议,兴顺煤矿也从人道主义出发,主动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一定的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等各类补助费后,陈清姚等死者亲属不再有异议,并在协议上签了字。
据悉,8月26日下午,在殡仪馆冷藏的陈兵尸体已火化,其骨灰已由其父亲陈清姚、二弟陈勇及陪同前来的法律工作者领回四川省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