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确定2010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日,记者从兴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2010年,兴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初步确定为年人均1218元。
根据省、州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兴仁县作为全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试点县,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使农村低保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进入2010年以来,兴仁县根据各乡镇(街道)的调查及县民政部门的汇总结果分析,结合县统计部门在全县8个监测点对80户农户的贫困监测,综合考虑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人均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在充分论证,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兴仁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1218元。
目前,兴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个人申请和专项摸底调查工作,确保1月31日前将今年第一季度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