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
别人砍了自家树,反砍别人的树却被判刑。日前,兴仁县法院审结一起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开华涉嫌盗伐林木案,被告人王开华盗伐林木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12月11日上午,王开华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以江富贵及其继父何天明采伐过其家两棵杉树为由,擅自将江富贵家所有的位于雨樟镇雨樟村龙头箐三组大沟头处的杉树采伐5株。经鉴定:被采伐的5株杉树蓄积量为3.8298立方米。由于对方(江富贵、何天明)砍伐被告人王开华的树木蓄积量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方量(2立方米),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兴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树木,采伐蓄积量为3.8298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开华犯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开华应在三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开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县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