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纪委十条纪律规范津补贴发放
一是不得违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政策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二是不得发放超越权限审批的改革性补贴;未经审批,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三是按照规定降低津贴补贴水平的部门,不得明降暗不降甚至明降暗升;其他部门要按规定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发放水平。四是严格通过津贴补贴会计科目发放津贴补贴,不得通过其他科目核算和反映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帐户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所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以存折的形式发放。五是要保持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性质不变,不得擅自变更处理或出租、转让、抵押国有资产。六是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以其他形式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七是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八是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只允许发放由***或***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名目的津贴补贴一律不准发放。特殊岗位和特殊工作确需发放有关津贴补贴的须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由县委、县政府报州委、州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不得突破限额补助标准和扩大范围。九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必须将单位国有资产清理的情况如实上报交移交国资办。十是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所办企业及经营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以及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经营、门面出租经营、入股经营、发包经营等收入)一律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已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律上交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将该类资金用于发放机关奖金、津贴补贴、过节费等。同时,对实行规范性津贴补贴后,仍隐瞒国有资产、违反规定自行或变相发放政策外的津贴补贴、有价证券或实物等行为,县纪委监察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停止发放该单位所有干部职工的津贴补贴,并依纪收回其国有资产、扣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对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严重干扰收入分配秩序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