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黔西南州市场主体年报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深入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有序运行,自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实施以来,黔西南州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年报等信息公示工作,积极按照上级工作部署,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年报公示工作。
一、市场主体年报的现状
(一)采取的措施
1.各级政府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州、县成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由州、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工商、市场监管局,工商、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举全州之力,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期抓紧抓实。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9月30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1个《条例》、5部规章回答了在场记者存在的各种现场疑问。9月24日,《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宣传工作,取得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和做法。一是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纸在不定时段播放、刊登宣传通告;二是利用大型商场、超市、楼宇的LED显示屏宣传;三是通过提炼简单明了的宣传用语,利用移动、联通、电信的技术优势向不定人群发送“企业年报于2015年6月30日结束,未年报的将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请相互宣传”手机短信40万条,四利用工商、市场监管人员个人的微博、微信等社交工具广泛宣传;五是发挥个私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宣传、指导会员年报;六是在每个乡镇悬挂宣传标语等。七是印制发放通告、宣传及操作手册10万册;八是深入开展“走千家、进万户”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进企业宣讲1个《条例》、5部规章。
通过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企业信息公示的作用、失信惩戒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等,提高了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报公示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千方百计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年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知晓率,让市场主体将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企业年报工作变为自觉的行动,确保了年报公示率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
3.坚持内外并重,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培训好执法人员,提高和规范工作质量,提高部门数据采集的准确率。让每一个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人员都熟悉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流程和操作。二是培训好市场主体的业务骨干,让其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带动其身边的亲朋好友报送并公示年报。全州共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12期,培训执法人员500人次;举办市场主体培训班12期,培训市场主体1200人次;
4.坚持多措并举,推进市场主体年报工作。一是强化包保责任,实行拉网排查。各单位经常分析研判工作形势,保持工作热情和韧劲,按照网格化管理,推行包保责任制,州领导对联系的县、市、区负责,县局领导对分管的分局负责,分局领导对分管的片区负责,片区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划定责任片区,分配市场主体清单,明确工作完成时限,把企业年报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监管网格和监管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制度,开展实地排查,通知一户销号一户。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逐户排查服务、***指导,彻底摸清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其实数据。二是创新机制,开通绿色通道。各地采取了多种方式推进年报工作,有的为基层分局配备手提电脑,办理无线网卡,执法人员采取***服务的方式为市场主体录入年度报;有的指导有电脑设备、有能力、懂电脑、会操作的市场主体(打字复印室、手机销售店等)熟练操作后,在市场主体集中的乡镇,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为当地市场主体开展年报工作;有的积极争取地方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请村委支书、主任通知边远村寨的个体工商户到工商部门报送年报。有的采取通知集中地点的个体工商户在集中的时间段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等等;三是建立“两定”制度。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明确一门固定咨询服务电话,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立于善于沟通的人员负责咨询答疑工作,做到“定咨询服务电话,定咨询服务人员”。
5.强化部门配合、行业管理,合力推进。一是按照部门归类,针对国有集体企业,明确以国资、工信、商粮、供电、银行、邮政、电信、移动、联通、供销、信合等主管部门牵头的协作机制,负责联系所辖企业按时年报。二是充分利用个私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进行广泛宣传,以协会(商会)常务理事、理事主动带头进行企业年报,并向会员宣讲年报的重要性,知晓未按时年报的法律后果。
6.加强督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各级领导班子将按照党组成员的分工负责、包保责任对责任片区进行督查,并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各县通报,达到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借鉴经验、推进工作”的目的。
(二)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情况。
截止2015年6月11日,全州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共有95451户,其中:应当报送年报的企业(包括内外资)13106户,已报送年报的企业6890户,已填报比例为52.57%;应当报送年报的个体82345户,已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个体30785户,公示系统报送所占比例37.39%,纸质报送13308户,纸质报送所占比例为16.16%;已填报比例为53.55%。
全州应当报送2014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共有113055户,其中:应当报送年报的企业(包括内外资)17394户,已报送年报的企业8118户,已填报比例为46.67%;应当报送年报的个体95661户,已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个体37925户,公示系统报送所占比例39.65%,纸质报送13831户,纸质报送所占比例为14.51%;已填报比例为54.16%;应当报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563户,已经报送的751户,已报送比例为48.05 %。
经过全州的努力,在全省名列前茅。但从目前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情况看,各地年报率都普遍偏低,远远低于全国平均年报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和培训的力度还待强化,因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年检制度自2014年初被取消,而年报工作尚未启动,两者衔接时间间隔过长,导致部分企业对年检转变为年报的知晓率不高,误认为已不再需向工商部门或社会报告相关企业经营信息,从而对信息公示不关心、不主动。有的知道但不懂操作;市场主体已年报并公示的信息不完整,存在漏报情况。
(二)受机改(县市一级三局合一)的影响,人员严重缺编,在人员不变,职责增加的情况下,人少事多,农村市场主体分散,基层人员不到位,且年龄偏大,工作落实困难。且业务人员变动,到新岗位的业务人员数据质量管理意识、数据操作使用水平不高,工商部门的登记录入信息与市场主体提供的纸质资料不相符,影响工商公示信息的准确率。并致使部分市场主体进入不了公示系统。
(三)在业务集成系统内的库存市场主体数据是自“98红盾”以来的登记数据,因种种原因,市场主体只有登记准入,没有退出,很多市场主体已名存实亡,导致现在数据库存总量与现有实际的市场主体数据严重不相符合,误差率大概在35%左右,使得市场主体的年报及公示率在数据库中的比例不高,并且影响下一步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监管工作。
(四)部分市场主体因小城镇建设、旧城改造、拆迁等原因,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变更,给实地宣传、回访带来困难。大部分市场主体有的文化水平偏低;有的有电脑设备、有能力、懂电脑、会操作的市场主体占比不高;有的对年报不重视,虽然知道年度报告,但是却不主动去做;有的思想观念没有转变,不懂也不主动报送。有的是留守老人,无法自己完成年报。
(五)部分市场主体负责人缺失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关注重视与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六)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存在问题,运行不畅。存在数据不能正常录入、不能保存等等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对策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认识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是“宽进严管”的基础性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节点性工作。
(二)着力解决企业知晓率偏低、年报公示率偏低、即时信息公示率偏低、抽查结果公示率和处理率偏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滞后的问题。
(三)强化宣传,市(州)工商部门、区(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宣传工作:一是比照省工商局做法在本级主要媒体进行宣传和进行年报公示倒计时提示;二是落实责任制,采取市(州)局领导包面、县级局领导包片、基层干部包户的包干责任制,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和指导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不仅是年报,企业的即时信息产生后,也要向企业宣传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否则,一旦抽查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加大培训力度,要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一是培训好执法人员,提高和规范工作质量,提高工商部门数据采集的准确率。二是培训好市场主体的业务骨干,让其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带动其身边的亲朋好友报送并公示年报。
(五)履行告知职责。一是在全省各级注册登记办证大厅醒目位置摆放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提示公告。二是在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时发放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告知书。三是在向企业核发的设立登记通知书、变更登记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特别标注年报公示、即时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提示。
(六)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强化部门配合,构建协作机制,以利于开展工作。
(七)完善督办制度。积极探索运用电话短信督办、责令通报督导、深入一线指导等督办督查工作机制,及时采取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邮寄专用信函方式通报各地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抽查结果公示和处理情况、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情况,适时报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情况通报。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尽责、工作成效低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适时会同监察机关督办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