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如何加强后续监管
实施商事制度改革,是***、***着眼经济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年来,黔西南州工商局把商事制度改革作为全局性工作,举全系统之力积极稳妥推进。通过采取强化干部业务培训、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协调相关部门配套推进改革……各项措施“蹄疾而步稳”,为改革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各县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革任务,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及时认真总结经验,促进了改革政策“落地生根”。改革一年来,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取得突破性进展,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截至2015年5月18日,全州市场主体共有119432户,注册资金7629261.57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19374户、3166943.86万元,同比增长19.37%、75.99%。那么,“宽进”之后,最大限度向社会放权,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但如何辅之以有效监管手段,确保进得来、管得住、留得好,是我们当前必须重视和解决的课题。我们要严格按照“便捷高效和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如果没有完善的后续“严管”做保障,市场违法行为将层出不穷,我们的职能转变将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要通过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方式、完善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手段,尽快适应推进这项改革的需要,真正做到“宽进严管”。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一)理顺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职责关系需要加强法制支撑。登记制度改革取消经营范围登记,由“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所以需要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原则,重新切分
划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许可审批和登记监管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理清监管职责,既让我们工商部门有法可依,有效规避执法风险,又避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推动各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协调监管。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影响交易安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度,登记部门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是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由行政部门“把关”、“担保”转为出资人或者市场主体的承诺(信用担保)。但是,单纯依靠出资人或者市场主体自身的承诺,并不能保证设立条件满足后的交易安全,甚至会造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泛滥,需要通过有效法律制度和监管手段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自治意识。
(三)放宽登记住所将给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经济主体可以“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在这种宽松条件下,对企业监管的执行中将面临诸多问题,可能造成监管失控。一方面,一些欺诈类企业可以利用规则,光明正大地“狡兔三窟”,同监管人员“躲猫猫”;另一方面,监管人员进出居民区,对“居民住所”中的企业进行检查缺少法律支撑,将出现“进门难”的问题,同样也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
(四)放宽登记条件后需要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实行“先照后证”,这就催生了大量的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层监管部门后续监管的压力和工作量。后续监管工作必须突破传统监管观念束缚,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手段,更加注重运用信息、网络、信用约束、社会监督等科学监管方式,努力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要求的监管体制机制,真正实现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严管。
二、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理清监管职责,夯实日常监管基础。一是建立实缴资本备案后的抽查机制。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备案情况和到期不缴付注册资本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委托审计机构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提交虚假资料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期虚假出资情况进行公示,交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二是定期对住所、场所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检查。对于新设立登记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等市场主体,通过定期向商事主体邮寄专用信函,以确认其能否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二)创新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能。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后,必然带来市场主体数量缴增,对我们的监管能力和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要树立“以信用促监管、以科技强监管”的理念,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实行信用等级监管。按照《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守信情况分成A、B、C、D四个等级,对A类企业实施按需要的距离监管;B类企业实施低频率、低强度的中距离监管,C类企业实施较高、较高强度的近距离监管;D类企业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的零距离监管,以此节约监管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查处违法行为上来。
二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托信用登记监管,强化“诚信经营光荣、违法经营可耻”理念,做好信用等级的社会公示,强化企业自律。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通过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其公平竞争的能力;对问题企业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予以曝光,使问题企业难以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立足,增大问题企业的失信违法成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三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年报备案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其中“经营异常”是指企业未依法履行义务,处于非正常的经营状态。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对象:是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的企业;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同时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市场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市场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建立年备案制度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突出社会共管的理念。
(三)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打造公平竞争秩序。一是加大对无照经营清理力度。加强执照管理,让营业执照成为从事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按照登记制度改革后的部门分工,加强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使其成为市场主体从事经营行为的唯一合法证件。二是加大对注册资本到位率的监管。建立新设立企业开业回访制度,对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加强对问题企业的跟进回访,密切关注“高危”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其不良苗头和趋势。三是对擅自登记事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特别是对那些违反专项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制假、售假等企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四是加强对重点企业行业监管,通过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投诉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实现对重点行业企业的有效监管,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