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商事进展相关情况浅析
一、主要做法
一是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以及注册资本“实缴制”变“认缴制”等,提高注册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自2014年3月1日起到2015月4月14日,新登记各类企业359户、注册资金184132.2万元。二是实行快速登记办理,企业登记时间全部缩短至5个工作日以内,备案、股权出质、名称预核业务都当场予以办结,个体、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均力争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实行免费登记,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提高了准入服务效能。三是依托注册登记和市场巡查等日常业务的开展,立足政策解读,积极向管理对象宣传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截至目前,共发放印有二维标识的新版营业执照1316户,其中,新办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414户、新办个体506户、变更企业29户、主动换取新版营业执照367户。2014年11月份后实行先照后证后,共办理“先照后证”登记212户,注册资本20***3.95万元。其中,企业34户,注册资本19204万元,同比增长138%,个体384户,注册资本1939.95万元,同比增长32%。
二、改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投资者认为改革就是登记门槛降低了,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错误地认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就等于可以随时进行投资,随意变更出资及出资期限,部分企业甚至不顾自身实力和发展需要盲目增资,出现了“漫天认缴”的行为。同时,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后期监管的措施还未出台,很多企业对缴纳多少资金、什么时候缴清,没有清醒的认识,产生侥幸心理,出现“只认不缴”的现象,没有认识到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在2014年3月1日之前注册资本100万到500以内的企业共86户;注册资本500万到1000万以内的企业32户;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企业全县32户。2014年3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100万到500以内的企业共67户;注册资本500万到1000万以内的企业31户;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企业全县45户,甚至出现3户亿元公司,而这些注册资金的的数额仅仅在一年的时间里,超越了数年的发展。
二是后续监管任重道远。改革后,市场主体数量大幅上升,监管任务加重,大量的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当前基层的监管模式和监管力量跟不上“严管”的高强度要求。如目前已经开始推行“先照后证”模式,各行政审批单位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方面监管模式的转变,涉及到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与监管的统一管理,涉及到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转变。“先照后证”模式下,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外,经营主体可直接申请营业执照,若经营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到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监管,目前对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还没形成良好的协作联动机制。自从2014年11月份以来,我县个体先照后证经营户共183户,注册资金为1365.45万元;企业34户,注册资金为15443.1万元,涉及的主要有文化、卫生、公安、消防、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许可证,而到目前,经营户领取执照后,大多数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或者是手续未办理完善。
三是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缺乏技术平台支撑。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准入关口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程序进一步简化,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部门以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为主导,根据市场主体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情况进行内部分类、评价和监管等级划分,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与质检、食监、税务、公安、银行、金融机构等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方面并未实现真正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以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的涵盖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尚未统一建成,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后续衔接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技术平台支撑。《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条列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该公示系统对外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直接登录查询,一些企业已经在网上公示了相关信息,许多部门不在该系统查询了解企业情况,而是叫企业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证明,这样没有让公示系统起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反而增加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量,更是增加企业运作成本,降低服务意识。
三、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激发创业热情,消除错误认识。多角度、全方位宣传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最大程度激发民众的创业活力。目前,有部分投资者错误地认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就等于可以随时进行投资,对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并未很好地理解。
二是立足促进发展,科学制订规则,简化住所登记。根据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的内容,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目前,由于省城乡规划条例依然在实施过程中,其中部分规定明显与国家现阶段的要求相抵触,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抢抓改革契机,创新登记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加强部门协同,探索实行一窗式受理、一表式登记,优化登记流程,加快登记速度。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