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黔西南州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新区)卫生计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函〔2014〕46 号)和省卫生计生委《贵州省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工作方案》(黔卫计发〔2014〕4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现启动我州“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和评价办法。
各县(市、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对照《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贵州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标准》(2014年版)(见《工作方案》***1)、《贵州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满意度调查表》(2014年版)(见《工作方案》***2),抓紧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实施范围、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时间安排等。
二、明确活动安排。
各县(市、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抓紧时间启动该项工作,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细化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基本条件和标准及《贵州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标准》(2014年版)开展建设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其中整改提高阶段要不少于4个月。
三、择优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贵州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标准》(2014年版)实行千分制考评,各县(市、新区)组织自评得分达到800分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可于2015年4月20日前以县(市、新区)为单位将《各县(市、新区)“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推荐单位汇总表》(见***2)报送我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基层指导科)。州卫生计生委将于2015年4月30日前组织人员对各县(市、新区)上报的单位随机抽查1/10复审确认后,于2015年5月10日前按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第一批比例为全州乡镇卫生院总数的21%(各县分配名额见***1)。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制定的实施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基层指导科)备案。
我委对抽查的乡镇卫生院达不到标准的暂不认定;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该县(市、新区)当年参与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联系人:黄 河 电话:0859-322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