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通[2006]77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评聘高、中级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6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实验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国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讲师、高级讲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任教二年以上。
2、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讲师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讲师四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本专业二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三年以上。
3、双学士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五年以上。
第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学历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由文化课改任专业课的教师,任专业课时间须在三年以上(其业绩材料可合并使用);从非教育部门引进的专业课教师需取得相关部门或行业的专业技能证书(申报评审讲师任职资格的教师需获得中级以上技能证书,申报评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教师需获高级技能证书)。
四、评审条件
第八条 讲师、高级讲师应具备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知识,能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能力,并通过进修、自学等方式增强教学适应能力,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或相近学科教学职责,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态度认真,教学效果优良(提供学期授课计划、教案、教案日志或授课记录等);或积极承担行政管理等工作。能将现代教学手段用在教学过程中,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申报评审讲师任职资格,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0分以上;申报评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
第九条 讲师、高级讲师必须担任一届任期班主任工作;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社会调查等,并通过考核合格。教师必须独立承担过一门以上课程,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到216学时以上;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和科室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到18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达到108学时以上。
第十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八、九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在教学工作第一线,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平均324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获校级优秀教师2次或校级优质课、能力考核评比一等奖3次。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所带班级三年获得校极以上先进集体;或本人获校级以上先进班主任3次。
3、参编已出版使用的教材、教参、实习指导书等;或独立编写经学校审定并在校内使用过二届且使用效果好的补充和选修教材,本人在其中撰写二万字以上。
4、在地(厅)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有1篇学术论文在省(部)级学术会上获一、二等奖。
5、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四等奖;或地(厅)级一等奖(含音、体、美教师本人获地厅级以上参赛参展文艺演出等一等奖)。
6、获地(厅)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7、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以及其他科技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15万元以上(提供***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
8、专业课教师所任学科(专业)参加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或行业技能考核(包括应知、应会),学生《上岗证》或《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获得率达80%以上,并保持2届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八、九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在教学工作第一线,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平均324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教学成绩显著,教学检评和政治业务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优秀,并获得地(厅)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发表过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文科3篇(含音、体、美教师参赛参展文艺演出等本人获地厅级一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以上园丁奖、编导奖);理工农医科2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获一等奖2篇。
3、主编、主审(含副主编、副主审)过本学科的中专教材,并在其中撰写三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正式出版的中专中师学校教材、教参、实习指导书等,本人撰写4章或五万字以上;且发表学术论文1篇。
4、有正式出版的专著1部。
5、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社科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地(厅)级科技成果或社科成果一等奖2项的第一获奖者。
6、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以及其他科技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提供***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并在核心期刊是发表学术论文1篇。
7、在各种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得省(部)级三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地(厅)级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8、专业课教师所任学科(专业)参加县以上劳动部门或行业技能考核(包括应知、应会),学生《上岗证》或《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获得率达90%以上,并保持二届以上,且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五、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或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编著出版的中专中师教材、教参、教辅资料,个人撰写字数文科八万字、理工农医科五万字以上。
2、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有3篇论文在全国业务主管部门评比中获一等奖。
3、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或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第一获奖者。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编写出版的中专中师教材1部(个人撰写十五万字以上),使用效果好,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二获奖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为评审中等专业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本《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教参、实习指导书,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教材、教参、实习指导书。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论文、教参、实习指导书是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所称的学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学术讲座,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规定的著作、教材三万字以及获得的专利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以及在增刊、论文集、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总数最多不能超过1篇。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中等专业学校评聘高级讲师、讲师职务推荐条件》和《贵州省中等专业学校破格评聘高级讲师、讲师职务推荐条件》(黔人通[1999]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