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渔业船舶入籍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渔业船舶入籍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关于贯彻实施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国渔检(法)[2011]55号)、《黔西南州“十二・五”渔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文件,为规范黔西南州渔业船舶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州渔业船舶安全性能,杜绝或减少渔业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渔业船舶入籍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申请加入黔西南州渔业船籍的船舶,在建造、购买、过户前,应向辖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渔业船舶入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造、购买、过户。
申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船籍申请人范围是黔西南州沿江、沿湖群众或外迁移民,已有捕捞船舶的不得重复申请;捕捞船舶指标执行《黔西南州“十二・五”渔业发展规划》。
申请从事渔业辅助作业的船舶,船籍申请人应持有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养殖证”核准的养殖面积,核准辅助船舶艘数和总功率、总吨位。
二、新造渔业船舶的设计,应经有渔业船舶设计资格的船舶设计单位设计,并由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初次检验时将该船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提交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
三、渔业船舶的建造、改造、维修,其制造船厂应经渔业船舶机构认可;船舶所使用的材料、机器、设备等,应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船舶出厂时,船厂应出具船舶合格证明交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