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重大火灾隐患成因及整改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用电器、燃气用具的大量增加,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不断开发应用,特别是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多、各类建筑物的大量竣工和投入使用,大大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性。同时,由于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相对滞后,引发火灾的因素大量增加,直接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做如下分析。
一、重大火灾隐患的分类
重大火灾隐患按隐患类型分为设施问题、建筑问题、规划问题和区域问题四类,主要是:⑴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场所选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⑵建筑、堆场、市场、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环形通道、或消防车通道被封堵占用;⑶室内外未按规定设消火栓给水系统,或设置的给水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⑷防火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被占用;⑸建筑的耐火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⑹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长度及设置方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疏散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挤占;⑺未设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要求;⑻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或上述系统处于瘫痪状态,或系统设置未达到规范要求;⑼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和消防配电达不到规定要求,乱拉电气线路,乱接电器设备,或电气线路严重老化等;⑽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泄压、防静电设施和防爆电气设备等;⑾大量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或软包的面积和厚度超过规定要求,或装修改造后严重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⑿有些建筑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开业,存在的问题严重;⒀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消防组织瘫痪、消防意识淡薄等等。
二、重大火灾隐患成因
1、历史遗留的、法律法规变换的问题
公安部消防局2006-10-25发布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方法》,并于2007-1-1实施。根据实践调研发现,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说:对于一些在规范、标准未改之前建成的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物,在新规范、标准的要求下就可以评定为一般火灾隐患,显然,火灾隐患是建筑物本身存在的,不因外界条件的改变而变化。城市古建筑包括优秀历史性保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老式居民住宅楼等。这些建筑大多数是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普遍存在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缺乏、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加之过度超期使用、超负荷使用,违规使用,造成大量隐患的存在。
2、建筑设计方面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报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动工、盲目装修、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大量使用可燃材料,随意安装电器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赶工期,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留下了隐患。有些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随意取消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3、消防责任不明确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形成,一些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导致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空白。其次,近几年来,个体、私营、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租赁经营的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大量涌现,其中不少是因陋就简,不具备起码的消防安全条件。有些冒险非法生产经营,增加了火灾危险性,加大了火灾荷载。
4、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一方面,一部分领导或者单位无视消防法律法规, 忽视消防安全工作, 规避消防监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另一方面表现为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 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 对火灾隐患视若无睹, 有些监督人员执法不严、处罚不力, 甚至袒护隐患单位, 使火灾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例如,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 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设计, 建设单位不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对消防设施能省则省, 甚至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导致建筑埋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而在乡镇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几乎空白,导致重大火灾隐患的产生。另外,有些单位对职工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不组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前不久,我们在防火检查时,询问某商场营业员,让其讲解使用灭火器,这个营业员既不会讲解、又不会使用。其次,对火源、电源、气源管理不严,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些单位依赖保险,总认为单位参加了保险,就进了“保险箱”,对火灾隐患熟视无睹。
5、社会环境的原因
一些上级领导写条子、打电话、托熟人,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说情;有些领导甚至就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靠山和保护伞;有些停产、停业对社会和经济有影响的重大火灾隐患,报到当地政府后,或无回音或仅作原则性批示,没有表明态度,使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被动;有些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置需要强制执行时,报人民法院后,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使处罚无法进行,失去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威严。有些政府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怕停产、停业后,工人下岗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顾虑较多,所以下不了决心进行强有力的处罚。
三、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对策
一是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体系,实现依法治火。梳理现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部门法规中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对有矛盾冲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立、改、废,使消防监督法律依据明晰,火灾隐患整改有法可依。以法律形式确定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消防安全终身责任制,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确定全体社会成员在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中的责任和义务,为建立火灾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
二是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各级领导对整改火灾隐患重要性认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是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践行“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形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重点,以整改火灾隐患为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明确分工,落实时限,责任到人,确保把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立销案制度。要坚决抵制隐患整改工作中说情风、关系网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该罚款的罚款,坚决依法处罚;该停产、停业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建立健全监督整改工作档案,为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作好基础工作。
四是严格建筑防火审核程序,从源头上消灭“先天性隐患”。实践中,要注意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并重。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 坚决不予审批。对于审核过的建筑工程项目, 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 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 不得通过验收, 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强行投入使用的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 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 从建筑防火审核上杜绝“先天性隐患”。
五是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消防部门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如张贴防火警示标语、火警电话标牌,利用报纸、广播、散发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防火宣传,让消防安全深入人心,促使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增强全民抵御火灾的能力,从而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