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之别
在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中,“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是两个常见的概念,两者虽貌似而神离,绝对不能混同,否则,就可能导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法律后果。正确掌握和理解两者在不同意义,对我们实际执法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一、两者概念不同
根据消防法释义,“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楼梯、连廊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时建筑物内人员逃生的关口。 “消防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装备到达建筑物进口或建筑物的通道,是消防车顺利、及时到达火场的必要保障。
此外,从法理学文词解释来看,“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在消防法中均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否则将会导致法律冲突。
二、两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同
对于不能保障“疏散通道”畅通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即:保障疏散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即:保障疏散通道畅通。进行处罚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营业性场所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营业性场所和施工单位不能保障疏散通道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行处罚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有堵塞消防通道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预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即:有堵塞消防通道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堵塞消防通道违法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拆除或者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单位承担。
三、两者行政处罚种类不同
不能保障“疏散通道”畅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和拘留三种。
堵塞“消防通道”的行政处罚种类仅有警告和罚款两种。
四、两者的执法程序不同
不能保障“疏散通道”畅通的违法行为,通常需要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营管理人员给予五日以下拘留。
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其法律程序不同于堵塞“疏散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对于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立案进行查处。
综上,由此观之,消防监督人员只有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灵活运用法律思维,不断提高自身的消防执法水平,方可避免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