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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火灾原因鉴定现状及执法规范化对策探讨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28日发表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火灾事故逐年不断攀升。由于尚未建立完善的火灾技术调查机制,火灾技术调查方法也不健全[1],火灾调查的难度日益增大,由火灾原因认定不清而引发的民事争议、矛盾纠纷日益增多[2],火灾原因鉴定中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本文基于分析我国火灾原因鉴定现状,对加强火灾技术调查执法规范化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火灾;火灾调查;执法;规范化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依据”[3]。新消防法在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现有技术条件作出火灾认定的法定职责的同时,也把火灾事故认定书列为处理火灾事故的依据。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要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新修订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对于火灾事故认定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4],如果火灾调查缺乏系统、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得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势必会引起对于火灾事故本身问题理解上的偏差,这样就不能从火灾事故中吸取有价值的经验教训,也必然不能有效指导火灾防控工作的创新与提高,甚至由于火灾调查执法不当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纠纷。因此,加强火灾技术调查执法规范化,充分发挥火灾技术调查服务消防现实斗争的作用迫在眉睫。 

1.我国火灾原因鉴定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消防科学技术的不断研究与实践,在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一些好的研究鉴定模式与技术正在被应用和推广。这些都是在全国几百起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中经验的积累和结晶。而在火灾调查中,能否准确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责任的关键在于能否获得足够的证据[5]。火灾原因鉴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涉及经济、法律、社会科学等领域,是公安消防机构一个重要岗位,是面向社会工作的一个窗口,也是直接检验公安消防机构是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窗口,直接维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6]。作为火灾事故间接反映的火灾痕迹物证,对于最终正确地分析和认定火灾原因、火灾责任至关重要。光谱分析、热谱分析、能谱成分分析等一系列分析技术鉴定方法对于提高火灾原因鉴定水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但由于工作条件、技术鉴定方法、火灾调查水平等一系列因素的限定和制约,导致在实际的火灾事故调查特别是一般火灾事故调查中出现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便认定火灾原因及火灾责任,或者火灾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 

1.1 火灾原因鉴定存在的盲区 

消防工作的理论基础都是从火灾中汲取的,火灾调查工作无疑成了汲取经验和教训,提高防火工作和灭火工作服务的工具。以下是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原因鉴定中常见的几个盲区。 

1.1.1 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数火调人员没有系统学习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知识,只是自己通过书本和实践中学习了一些火调知识,边学习边运用,磕磕绊绊的从事火调工作。没有系统的知识体系,也必然导致了在火灾调查工作中对于法律意识的忽视。 

  一是不作为。火灾事故调查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但是由于个人工作的繁忙或者是工作责任心不高等因素,加之目前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将火灾事故调查分为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部分火调干部对一些火灾事故采取了“简而化之”的做法,不调查、不看现场、不询问,坐在办公室便将火灾处理完毕,有的甚至还忘却脑后。而这种行为,正是典型的不作为,一旦形成诉讼,败诉无疑。 

  二是超时限。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由于旧《消防法》没有对火灾事故调查时限进行明确要求,部分火调干部惯性思维较重,习惯性的对一些有社会纠纷的、认定困难大的火灾案件久而不决,采取“拖”的做法,致使火灾调查工作时限超期,给单位和上级部门工作造成被动。 

  三是错适用。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将火灾事故调查分为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但是部分单位在执行当中,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随意转换。对符合一般程序处理的火灾事故,由于处理难度大或者有人说情等原因,就擅自将一般程序降为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这些都是违法的。 

四是错理解。《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部分火调人员按照字面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不再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部消防局王刚高级工程师在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进行讲解时的解释,认为“不再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理解是错误的。 

1.1.2程序意识不足 

  一是省略程序。这个主要是在火灾事故现场勘验阶段表现的比较突出。由于参加火调的同志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就极易造成调查程序的缺失,从而导致一些火灾事故认定直接证据的有效性经不起推敲。如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在火灾调查前应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调查依据。从了解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单位省略了这个程序,虽然目前消防部队还没有由于未表明执法身份而败诉的官司,但全国公安机关由此败诉的案例还是屡见不鲜。又如,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这项新增加程序更是被大部分单位和火调干部所忽略。 

  二是颠倒程序。这个主要是在火灾事故认定阶段易于发生。某省的一个消防大队,将一起电气火灾的提取物以邮寄的形式送至天津科研所进行鉴定,由于领导破案心切,还未等天津科研所报告寄回,便打电话询问天津科研所鉴定情况,天津科研所当时已经做完鉴定,便告知大队送检物证确定为电线短路,大队随即下发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事后,火灾发生单位和电器生产单位在打官司调阅大队案件卷宗时发现,大队下发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比天津科研所发出鉴定报告的时间早了近三天,而闹了大笑话。我们换个角度,如果这个案例中打官司的是某单位和这个消防大队,其诉讼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三是违反程序。这个主要是在火灾事故调查阶段易于发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号令)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对于调查取证的一些程序规定都做了明确规定,如两人执法、询问等等。但部分单位和个人对这些程序规定重视程度不够,怎么方便怎么来,只对办案结果感兴趣。如询问笔录自己问完后找他人补签名,这个问题在每年的各类执法质量检查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当然执法力量不足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客观事实,但也从某些方便也暴露出了程序意识不强的缺陷。 

1.1.3 证据意识弱化 

  如今,各级人民法院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于证据的审查都在不断的严格中,这也间接的要求我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更加的细致和谨慎。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意识的欠缺使证据的收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是存在补证的情形。按照国家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此类补证是明确规定不得作为诉讼证据的。这里有个例子,某消防大队对一个火灾事故进行通过前期的调查、勘验取证,下发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并进行了送达,但由于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服,以消防大队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乱作为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大队在对法律文书以及办案过程进行清理和回顾时,发现了证据链上的漏洞,便急急忙忙的进行补证,万幸的是,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没有提出异议,不然后果堪虞。 

  二是存在孤证的情形。由于火灾案件的增多,一些单位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模式化、简单化,询问证人不全、取证单一,导致一些关键的证言和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孤证,把本来把握十足的案件变成了“险案”、“危案”,甚至因为证据不充分被撤销认定。 

三是存在证据不能妥善保管的情形。部分单位和火调人员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拍照后,便将原物随处堆放,最后往往导致物证的破损,甚至丢失,使本单位在后期的处理中陷入被动[7]。 

2.火灾原因鉴定执法规范化对策 

2.1 提高思想认识高度 

  火灾原因鉴定工作从政治上看,直接维系着社会稳定;从法治上看,最终检验着消防法制建设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水平;从科学技术上看,集中体现了消防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从防火灭火工作上看,是防灭火工作进行之后,逆向地对火灾防控过程进行反观和反思,对于总结火灾预防工作和灭火战斗的成败得失,深入总结和认识火灾规律,有利防消结合,提高消防队伍战斗力和火灾防控能力。因此,不论是领导还是从事火灾调查人员要从消防工作的全局上去看待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推进消防工作整体水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忠实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高度上,进一步推动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的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应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火灾原因鉴定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思想认识不到位,火灾原因鉴定的执法行动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势必成疑。 

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牢固树立火灾原因鉴定的责任意识。需要大力培养执法干部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干部正确认识“执法与服务、教育与处罚、法律与情理”三者之间的关系,使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落实到火灾原因鉴定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执法”与“为民”的和谐、统一。 

2.2 谋划火调专岗建设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人民群众对于消防执法的要求也逐渐提高,火灾原因鉴定“精细化执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要推广及加强火灾原因鉴定“精细化执法”,就需要在火灾调查专职专岗上下功夫,随之建立一套相对完备的火灾原因鉴定制度、火灾原因鉴定队伍、火灾原因鉴定设备、火灾原因鉴定保障等。如可在条件具备或者相对集中的支、大队、消防科、公安派出所配备专职火灾调查人员,建立火灾调查专门机构,使火灾调查工作形成一个有机的、完善的网络体系。同时一旦确定为火灾调查干部,总队、支队就不能随意调整其岗位,确保火灾事故调查队伍人员的稳定。同时坚持从优待警,把从优待警的要求落到实处,解决火调人员的后顾之忧。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就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火灾调查人员长年工作在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第一线,责任重大,工作艰苦,各级领导要真心实意地从政治上爱护他们,从业务上培养他们,从生活上照顾他们,以鼓励他们爱岗敬业,奋发进取[6]。要定期对火调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建立运行良好的激励机制,要通过采取绩效考评机制等有效的激励措施,提高火灾原因鉴定执法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之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纠纷,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2.3 加强火调技术培训 

  通过到有关院校轮训或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对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充实和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火灾调查工作奠定基础。凡遇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或疑难火灾的调查,可抽调部分火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参与整个火灾调查过程,力争有效时限内查清和认定火灾原因。对典型的火灾事故,进行讲评分析,切实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实践分析研究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知识讲座,让有火灾调查经验的人员讲体会、谈经验,共同提高。火灾调查人员平时还不断应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应该比其他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更熟知法律法规,不能局限于掌握与火灾调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应该了解掌握诸如民事、建筑、合同、电力、赔偿、保险等法规体系,勤思考多研究,积累经验教训,并掌握火场勘查设备的使用方法,为每一起火灾调查做准备,要高度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通过不断丰富理论知识,积累实践经验,提高火灾调查工作水平,以适应完成当地消防监督工作任务的需要。 

加强火灾调查技术装备使用和操作技术的培训,要求相关技术人员能熟练准确使用技术装备,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使用技术装备从事火灾调查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火灾调查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凡对认定火灾原因有证明作用的物证,如电缆电线熔痕、油分、烟痕等必须进行鉴定或送检,为准确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人提供科学依据。 

2.4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火灾成因技术调查机制及技术方法体系,火灾成因调查主要由专门的消防研究机构或技术咨询公司承担。通过现场勘查、调查、理论分析、模拟计算、模拟实验以及实体实验模拟和火场重现等技术手段,探寻火灾事故原因和其中存在的问题[1]。欧美等国通过先进的火灾原因鉴定技术手段,积累了大量的火灾科学和消防技术研究所需的第一手资料。针对我国火灾原因鉴定现状,可以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对火灾原因鉴定改革先行试点,按照属地原则将火灾原因鉴定下放专门的消防研究机构或者技术咨询公司承担,消防研究机构或者技术咨询公司对于火灾原因调查结果负责,相应的火灾原因鉴定调查结果呈报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此火灾原因鉴定得出的经验教训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灭火工作。 

3.结束语 

火灾原因鉴定执法规范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充分利用掌握的火灾特征及规律,有效利用现有的火灾原因鉴定技术手段,准确地判断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正确判断火灾形成的真正原因,既是火灾原因鉴定执法规范化的总体目标,也是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和总结火灾防控的有效途径。通过提高火灾原因鉴定人员的思想认识高度、强化火调队伍建设、加强火调技术培训、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火调经验,可以有效规避因火灾原因鉴定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力促进火灾原因鉴定工作向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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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4:40:5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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