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问责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力行为
近日,黔西南州委、州人民政府印发实施《黔西南州对非法开(盗)采矿产资源整治不力实行行政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整治非法开(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县、乡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打击治理非法开(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和遏制非法开产矿产资源,促进治理矿产资源开(盗)采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暂行规定》明确,在全州范围内“无证开(盗)采、证照不齐、越层越界开(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均属于非法开(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整治力度,对整治不力的,将对包括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的情形包括:发生非法开(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未及时发现、发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打击、因非法开(盗)采矿产资源发生事故、一个月内发生两(含两起)事故及发生较大事故等。《暂行规定》分别对上述行为作出了包括免职、停职检查等问责规定。同时指出:被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提拔、转任重要岗位资格。县(市、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列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扣分因素。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县乡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对非法开(盗)采矿产资源整治的监督管理,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