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日前,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西南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州府办发〔2009〕78号)。
《办法》明确,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村(居、社区)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审查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对低保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每一个提交低保申请的居民要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对申请人自述情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且能够答复申请人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村(居、社区)委会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定期对低保对象保障人口、标准、保障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建立低保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和监督村(居、社区)委会低保工作,协调村(居、社区)委会开展好低保工作。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提出低保申请且登记后的,应在当日进行受理;对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上访人或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评审小组对村(居、社区)委会上报的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低保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提出低保申请的,登记后应在当日移交给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上访人或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办法》规定,在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接待低保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三)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四)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城乡低保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五)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六)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数据不合格率达到2%的。(七)不按规定时限、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八)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不能落实或低保金流失的。(九)玩忽职守、擅自改变低保金用途的。(十)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骗取低保金的。(十一)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十二)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的。(十三)在开展低保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十四)在低保资金管理中,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的。(十五)在低保资金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办法》同时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有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核、审批机关的,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及物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