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的公用经费。《办法》主要包含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资金监督检查等四方面内容。
《办法》规定,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包括支付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补助资金分配方式,指出补助标准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600元/年.人,初中800元/年.人。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200元/年.人标准增加,农村地区不足100人规模的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6000元/年.人。分配系数为: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比例统一按8:2执行,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中,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全额负担。黔西南州的县属学校由省、州、县按8:1:1比例分担。
2018年以来,黔西南州财政局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及时下达各级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截至目前,已下达中央、省级资金31,319.11万元,州级配套资金849.9万元,有效推进全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