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市监局调解一起水泥质量投诉案
近日,安龙县市监局接到财政局钱相分局一起投诉称:2016年8月15日实施一事一议项目负责监管人到县财政局钱相分局投诉,8月9日收到供货商供应的20吨海螺牌水泥用于打钱相街道办坡云村沙戈山组的水泥路面,一直出现不凝固现象,县财政局和钱相分局相关负责人、施工方陆吉亮、水泥生产商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供应商兴义市鑫盛隆商贸有限公司赴现场查看,未能鉴定事故原因,疑供应商兴义市鑫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供应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县市监局对水泥质量作出技术鉴定,以查明事故原因。
县市监局接到投诉后,对使用的水泥进行调查,从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了解到,使用的20吨海螺牌水泥有出厂水泥合格证和出厂质量检验报告,项目工地上的水泥已全部用完,供货商和施工方已不能提供样品,但生产厂家仓库内还留有该批水泥的库存。供应商称自己与生产厂家达成意见,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可前往生产厂家的成品仓库内抽取该批次水泥样品送检。
8月23日,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及时联络义龙试验区市监局德卧分局执法人员,与投诉方、被投诉方、施工方和一事一议项目负责监管人到生产厂家经营场地,准备开展该批水泥产品的质量取样工作,生产厂家称仓库内无没有该批水泥库存,仅化验室还剩6公斤备查样品。按照《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规定,取样必须是12公斤,化验室备留样品不能送检,已达不到取样送检测机构检验要求,该批产品的质量取样工作只有终止。
最后将投诉方、被投诉方和施工方召集在生产厂家的会议室进行商谈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方兴义市鑫盛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捐赠6吨水泥予投诉方,与施工方共同修好钱相街道办坡云村沙戈山组出现问题的66米水泥路面。
县市监局提醒消费者,购买水泥修路时要注意:需用水泥量大时,应当对每批次水泥抽样留存,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