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8月1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8月9日,州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下发《黔西南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从7月1日起,正式试行。 《办法》指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适应劳动力和人员流动需要,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我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了《黔西南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由总则、适用范围、保险费缴纳、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待遇支付、养老金领取条件、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衔接、附 则9个章节组成。该《办法》明确参保对象范围、保险缴纳标准、养老金待遇支付及领取条件等,具体内容如下: 适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 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及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多缴多得;依据国家政策和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标准。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另外,《办法》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前,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愿意补缴的也允许其补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补贴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各承担10元。 《办法》特别明确了“重度残疾人缴费参保由州、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为其缴纳,其中州、县财政各负担50%;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参保,由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顶效开发区承担。” 养老金待遇支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55元/月,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养老金的领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个人愿意也可以补缴,补建个人账户。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生存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办法》同时对养老待遇的支付、个人账户的管理及相关制度的衔接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