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州纪念日及民族传统节日放假的通知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州纪念日及民族传统节日放假的通知
州委办字〔2007〕20号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各人团体:
新修订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28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布依族、苗族的传统节日,全州各放假1天。”第六十六条规定:“每年5月1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经州委、州政府研究,现就有关放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时间安排在“五・一”黄金周前后各1天,即由7天增加到9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安排。
二、从2007年起,每年布依族传统节日“六月六”、苗族传统节日“八月八”各放假1天。
三、为保证正常的工作联系,新增加的假期,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要安排人员值班,事后由各单位自行安排补休。
四、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要把建州纪念日假期与“五・一”黄金周假期统筹安排,统一排出值班表,领导同志亲自带班,确保放假期间的安全、稳定和信息畅通。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