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下月调整
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范围相关基数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实行5年过渡,可以从2006年起,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以后每年按上升10%的标准进行选择,至2010年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基数。
此外,从2006年起,职工个人仍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将原“职工月平均工资起过全省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工作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均工资60%,按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规定中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