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对八类采矿企业实行强制停产和罚没
一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50%以下(含50%)30%以上的罚款;二是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未完成阶段性限期勘查工作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及国家规定标准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三是未经原发证机关同意,擅自转移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含一倍)100%以上的罚款;四是违反采矿程序,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乱采滥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含50%)30%以上的罚款;五是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所有证照。六是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含一倍)100%以上的罚款;七是无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矿产品的,没收其矿产品,并处以矿产品价值50%以下(含50%)30%以上的罚款;八是伪造、涂改,倒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含1000元)6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