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城区高污染燃料严管区划定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肃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严管区。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整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政策激励、自拆为主、强拆为辅”原则,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职能部门权限,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对县城严管区内高污染燃料进行综合整治,确保高污染燃料严管区划定工作按期完成。
二、严管区范围
朔黄铁路以南,光华街以西,泽城路以北、元礼街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为我县高污染燃料严管区。
三、实施规划
(一)在严管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树叶、秸杆等)。整治严管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经营性锅炉。
(二)严管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
(三)在严管区范围内推行集中供热,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四)在严管区范围内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自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取暖锅炉一律停止使用,改为集中供热;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关停。
四、管理措施与工作职责
成立县高污染燃料严管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发改局、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城管局、房管局、公安局、肃宁镇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严管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其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污染燃料严管区划定方案,组织、协调和督查禁烧区工作开展情况。
县环保局负责制定高污染燃料严管区划定方案,依法查处未经环保许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
县发改局负责县城区集中供暖规划,提高城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县质监局负责对严管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需要强制拆除的提供拆除技术指导。
县工商局负责对锅炉使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安监局负责对锅炉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县城管局负责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进行检查查处。
县房管局负责制定集中供热及热计量收费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严管区内淘汰锅炉现场整治秩序。
肃宁镇政府配合各单位工作。
县督查办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的督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严管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高污染燃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将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本方案由县高污染燃料严管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