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区城乡特困家庭关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北市区城乡特困救助体制,进一步加强特困家庭救助工作,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推动和谐北市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设立北市区城乡特困家庭关爱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困家庭,是指户籍在北市区辖区常住两年以上的(人在户在),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在接受相关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后,仍然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第三条 北市区成立以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社区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卫生局、区文体教育局、区计生局、区司法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各乡(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关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关爱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协调关爱救助工作的开展,以确保辖区特困家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第四条 设立关爱资金的宗旨是汇聚关爱、传播关爱、扶危济困、共创和谐。关爱资金是在北市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为保障辖区特困家庭基本生活专设的一项救助资金。
第五条 关爱资金管理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当年救助、分类施救、扶危救困为原则。
已享受各类救助政策但仍十分困难的家庭以及现行救助政策未囊括的具有以下5种情形的特困家庭成员,可申请本资金救助:
(一)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二)因遭受重大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三)因突发性灾害,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四)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大学本二(含本二)以上的新生,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入学费用;
(五)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型”特困家庭。
第六条 困难群众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不予救助:
(一)因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工作岗位拒不就业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未接受处理的;
(三)因建房购房、购买机动车及其它贵重物品或办婚丧事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因工伤、旧伤复发、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物中毒等应由责任单位或人员承担的责任事故(即事故责任者赔付的)或因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伤害致生活困难的;
(五)救助对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救助对象有违法收养、***、吸毒、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其它不适宜救助的。
第七条 本办法救助类别包括:医疗救助、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其它“支出型”救助、就业救助。
(一)因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个人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且个人无力支付的一般家庭,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剩余自费部分仍在5000元以上者按50%的比例从关爱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0元。
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减去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报销的医疗费用。
(3)单位或有关部门的补助、补贴、捐赠的费用。
(4)各类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慢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二)因遭受重大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至30000元,但有保险赔偿、意外事故赔付的不救助。
(三)因突发性灾害,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至5000元。
(四)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大学新生,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特困家庭,当年考入大学本二(含本二)以上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
(五)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型”特困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酌情一次性救助500元至5000元。
(六)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对特困家庭的就业援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针对符合条件的我区户籍特困家庭成员,区就业局帮助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社保补贴等政策优惠。
2.针对有就业意愿,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成员,区就业局免费为其推荐工作,并进行***服务。
3.区就业局为特困家庭成员提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机会,培训结束后,免费推荐工作。
第八条 救助所需相关材料按救助类别提供。
(一)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就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5.各类医疗保险和其它各类救助相关证明;
6.其他材料。
(二)申请生活救助,需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5.享受其它各类救助相关证明;
6.其他材料。
(三)申请教育救助,需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入学录取通知书或高考分数证明;
5.享受其它各类救助相关证明;
6.其他材料。
第九条 救助程序分为申请、申报、审核、审批四个步骤。
(一)申请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的村或社区提供书面申请(辖区内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家庭收入情况、要求救助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北市区关爱资金救助审批表”上填写调查情况,村(社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将相关材料上报乡(街道)审核;
(三)乡(街道)负责调查核实、公示和审核。
1.调查核实。乡(街道)针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公示。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所在村(社区)张榜公布7天。
3.审核。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乡(街道)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在“北市区关爱资金救助审批表”上制定救助方案,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关爱资金管理办公室。
(四)区关爱资金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救助材料报区关爱资金领导小组审批,经区关爱资金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所在村(社区)将救助对象姓名、申请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救助资金拨到乡(街道),由乡(街道)负责发放,被救助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领取救助资金登记表后领取救助金。
第十条 关爱救助资金来源
(一)区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区干部职工为关爱资金捐助的款项;
(三)关爱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可以用于救助的资金。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对关爱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以关爱、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救助、规范操作、有序管理。要建立健全关爱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加大对关爱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运行情况要定期公布。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关爱资金使用情况,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救助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特困家庭在申请救助时应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等状况,接受相关部门的核查。
第十四条 凡编造虚假信息、隐瞒、伪造,主观存在冒领、侵占、挪用、克扣、贪污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终止救助,并立即如数退还已取得的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困家庭有前款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金救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市区特困家庭关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