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共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规定,决定在2020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禁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
1. 市主城区建成区范围:西环北路—乘风大道—金海湾西大街—滨江东路—平山东大街—扬帆大道—金海湾东大街—东环路—蓬莱大道—325国道—钦州湾大道—西环北路的闭合区域。
2.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1)环珠西大街—钦州港大道—滨海公路(金鼓大街)—南港大道—勒沟东大街—临海大道—果鹰大街—勒沟东大街—沿江路—桃源路—逸仙路—龙泾大道—环珠西大街的闭合区域[其中包括:滨海公路北侧的钦州天亿石化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北投水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勒沟东大街北侧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的钦州热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勒沟作业区、果鹰作业区、金鼓江作业区及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1000万吨/年炼油工程炼油厂外输管廊两侧各300米范围]。(2)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周边300米范围区域。(3)大榄坪第八大街以南的钦州保税港区范围。
3. 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教育、医疗、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机构。
4.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 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 码头仓储、石化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7. 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 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2020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上述1、2项禁放区域内,允许城中村土地庙、祠堂有限燃放烟花爆竹,并鼓励使用电子烟花。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一)限放区域。
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内,在2020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6:00至24: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督
(一)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设置烟花爆竹经销点;限放区域内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
(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灵山县、浦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禁限放区域及时间。
特此通告。
***:1. 钦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2.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