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卫生局授权委托公告
委托单位:贺州市卫生局
地 址:贺州市八达西路龙华巷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彪,贺州市卫生局局长
受委托单位: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卫生局
地 址: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平桂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蔚,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卫生局局长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权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贺州市卫生局委托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卫生局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平桂管理区行政区域内村级医疗许可、村级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贺州市卫生局的名义对村级医疗机构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行政许可权。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和校验行使许可权。
(二)监督检查权。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行使监督检查权。
(三)违法行为处罚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
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市或
者平桂管理区管委会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
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办法》的规
定,并为其申办卫生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
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
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律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
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
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
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期限,乱施
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09年5月25曰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贺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