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办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安全管理
火灾猛如虎,严格防范火灾事故,不仅是对国家财产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为了认真汲取国内外其他地区涉及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火灾事故教训,9月19日,市安委办就加强我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下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到“两严格一强化”,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一、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房屋产权单位,要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对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新建、扩建、改建和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及各类非法建设建筑进行地毯式清查,确认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摸清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设工程的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对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隐患建筑,必须采取悬挂“禁止动火”警示标志等管理措施,严格广告牌安装、动火用电管理,防范因随意动火引发火灾事故。
各级政府要压实外墙保温材料安全排查管控责任,建立完善本地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内的楼宇台账,明确每栋楼宇的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楼宇外墙消防巡检制度,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小区物业人员等多方力量,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巡查检查台账。各级住建部门、各地区要将楼宇外墙保温材料巡查检查和安全管理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督查检查考核,确保物业管理单位切实履行巡查检查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审查本单位,以及从事协助、维保、检修的外协单位,在本单位内临时搭建的办公、宿舍、仓库和值班用房的保温材料防火等级,达不到防火标准的严禁人员进入。
二、严格外墙保温材料动火管理
原则上可燃 B1 级及以下的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动火”,因抢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开展动火作业的,列入特殊动火作业进行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作业,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动火点距离可燃 B1 级及以下保温材料墙体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2.对不能满足防火距离要求的场所,要采取清除动火区域地面、空间的可燃物、拆除作业区域可能因动火引燃的建构筑物保温材料等防火措施。动火点距离可燃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与未拆除的墙体保温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10 米。
3.必须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确认、谁监护谁负责”原则,严禁未经现场安全条件确认,无人监护情况下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4.动火前必须配备相应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
5.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并对操作人员进行风险管控和避险常识的安全培训,严禁风险不清、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进行动火作业。
6.严禁电源线随意穿越B1 级及以下保温材料的墙体。
7.动火作业完毕后必须确认现场有无残留火种,否则监护人员不得离开动火现场。
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 动火点 15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米范 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三、强化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的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外墙保温材料引发火灾的案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小区电梯、公告栏等贴近市民的宣传载体,广泛宣传使用易燃外墙保温材料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引发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营造全民发现举报违法违规外墙保温材料动火等危险行为的氛围。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安全培训、发放宣传单、播放事故警示片等多种形式,针对劳务市场、劳务公司等特定单位,针对电焊工、农民工等特定人群,开展外墙保温材料动火作业的安全宣传,督促作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辨识作业风险,落实管控措施。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