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让更多的人受益
(本网讯 通讯员 姚慧军)9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关注。日前,我县已按通知精神开始办理相关业务。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文,规范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的范围和条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将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也会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全省一律截止至2009年底,所以需要补缴的人员,一定要抓紧时间办理。
此次补缴,最大的亮点就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只要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还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参保补缴申请和社区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到我所业务大厅,申报并填写《山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就可参保补缴,且受益金额要大于“投入”。如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王某,今年50岁,此前从来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按此次补缴规定从1999年1月起补缴至2008年12月(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0年),补缴26260元,之后正常缴费,按3年来我省省平工资增长幅度20%粗略计算,2009年至2013年约需缴费23000元,共缴费约49260元(其中,个人帐户金额约19730元);55岁退休时,根据现行养老金待遇计算办法,基础养老金约536元,个人帐户养老金约116元,每月基本养老金652元。如果按现在人均寿命75岁计算,共享受基本养老金约15***80元(若省平工资增幅按15%计算,共缴费47160元,每月基本养老金563元,共享受基本养老金约135120元;省平工资增幅按10%计算,共缴费45180元,每月基本养老金484元,共享受基本养老金约116160元),这其中还没算上其间调整养老金待遇、每年的取暖费和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这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实在是“补缴不多,受益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