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东至河阳大道,西至县城西二环路(旧二级路),南至县城宝峰街(平泽苑北),北至县城翠微街(应山路)。
除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公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内。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应急管理、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能源、交通、住建、民政、教育、供销、宣传、工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管控相关工作。乡镇、管委员、社区、村委会、酒店和小区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许可后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6日起正式施行。
山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