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适用本办法,环保、城管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渣土运输扬尘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和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违法有奖举报的奖励资金由财政安排,环境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一)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土炼焦、土炼硫、土法选金、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等小型企业或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采取措施擅自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致使周围居民区受到大气污染的。
(五)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置的。
(七)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八)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
(九)城区内企业或个人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噪音污染、油烟污染或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环境违法企业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尽量提供影像资料,并表明是否有奖举报。
第八条 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联名举报中的第一人。
第九条 环保、城管部门根据举报应及时到被举报现场进行核查,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或无法联系的,按无效举报处理。
第十条 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
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 举报受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举报人的举报是否属实。
第十一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经举报受理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
(二)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对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
(四)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0元。
(五)对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使用高压设备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废液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0元。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
(六)对本办法第六条第(十)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可视情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无效举报: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
(二)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
(三)环保、城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其他不属举报奖励范围的。
第十三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举报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举报受理部门进行举报。
市环保局举报电话: 12369,139****5050。
举报邮箱:hzhbyjjb@163.com
市城管局举报电话:12319,5624108。
举报邮箱:hzscsglj@163.com。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