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市高度重视《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从我市实际出发,于2011年5月9日制定出台了《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3年8月11日,在《暂行办法》即将到期之前,又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暂行办法》和《办法》的先后出台对于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得到了国家住建部、省有关部门的肯定与好评。2014 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员会通过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办法》由于制订较早,在立法内容和程序要求上与《省条例》不够吻合;有必要修订出台新的《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参考借鉴了外市一些好的经验做法。
三、《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六章,五十七条,设有总则、征收决定、补偿、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规定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房屋评估补偿标准、奖励措施、征收强制程序以及对未经权属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主要修订之处。在程序方面,一是征收项目启动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改变了以往由征收主管部门启动的模式;二是评估机构在征收决定做出并公布以后确定,改变了以往征收项目开始启动后确定评估机构的模式;三是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凭征收房屋清单办理注销登记,改变了以往凭被征收人的申请才能注销登记的程序。在内容方面,一是原《办法》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的应当举行听征会,这次明确为“过半数”,更具操作性;二是被征收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区别确定,改变了以往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规定;三是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照顾更加具体明确;四是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则不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五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以前的房屋拆迁不同,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需以政府名义作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涉及事业单位改革,《办法》未明确规定实施单位的性质,建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三)关于对未经权属登记房屋认定和处理。房屋权属登记是征收补偿的基本依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市没有确权发证的“无证房”大量存在,有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滞后造成的,有的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因此,“无证房”不等于违章房。对于“无证房”《办法》依据《省条例》要求,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这样既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税费流失,又尊重了有关法律规定,减少社会矛盾,利于社会稳定。
该《办法》修订草案为市住建局起草,所划横线部分为法规、规章规定。对《办法》草案,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并征求了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县区政府、办事处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多次进行协调完善。
市政府法制办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