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消费受限制工商严查保权益
近日,西峰区工商局接到甘肃省12315指挥中心下派的投诉单,消费者称其在西峰区某商务休闲会所办理的储值卡,在持卡消费时,商家以卡过期为由(卡上未标注有效期限),拒绝让其消费。
接诉后,西峰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门上方电子显示屏中正在播放“……试营业期间倾情钜惠,市内最高端的集洗浴、演艺、餐饮、住宿为一体的商务休闲会所”等商业广告内容。另外,在该公司大厅前台上,放置的浴资卡和会员卡背面均载明“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发布商业广告和单方规定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之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该商务休闲会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20000元的罚款,并要求该会所继续为办理储值卡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利用自有的电子显示屏使用“最高端”的绝对化广告用语发布商业广告,构成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发布商业广告之违法行为。其次,该会所在发售的浴资卡、会员卡及易拉宝彩色喷绘广告上单方规定“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以上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其行为具有明显排他性,剥夺了购卡消费者对有可能出现的争议条款进行表达真实意思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之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